我国古代的茶税与茶法
我国古代的茶税与茶法
茶叶专卖的税制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千年之久,得利的是政府,而吃亏者总是百姓。茶叶,在唐以前并无税制,中唐时期,随着茶叶生产发展,茶农一获利,统治阶级赖以自下而上的各种法律、税赋、机构就随之而来,并成为统治阶级巧取豪夺、压迫和剥削茶农,限制茶叶生产发展,掠夺和独揽茶利的一种手段。
我国茶之征税,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),安史之乱以后,唐朝中央国库拮据,政府以筹措常平仓本钱为借口,“诏征天下茶税,十取其一”,征税以后,发现税额十分显著,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“定制”,与盐、铁并列为主要税种之一,并相继设立“盐茶道”、“盐铁使”等官职,据新旧《唐书》记载,茶于中唐立税以后,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,反倒根据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。到公元804年,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缗。本文由安溪铁观音批发网http://www.cha315.com/收集整理(本批发网一市斤起按批发价发货,个人少量购买可通过快递做货到付款,欢迎订购)。武宗会昌年间(841-846年),除正税以外,又增加一种“过境税”,叫“塌地钱”,至宣宗大中六年(852)更通过当时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了“茶法”12条,严禁私贩,使茶税斤两不漏。
据《新唐书·食货志》记载,裴休的税茶法主要内容是:
1、茶商贩送茶叶沿途驿站只收住房费和堆栈费,而不收税金。
2、茶叶不准走私,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,皆处死。
3、茶农(园户)私卖茶叶100斤以上处杖刑,三次即充军。
4、各州县如有私砍茶树,破坏茶业者当地官员要以“纵私盐法”论罪。
5、泸州、寿州、淮南一带税额追加50%。
我国茶叶专卖制度和税法,发展到宋代,更为严厉,并成为发展茶叶生产一大障碍,曾诱发多次茶农起义。据文献记载,宋朝的茶税法,先后改革多次,即所谓“三税法”、“四税法”、“贴射法”、“见钱法”等。这些改革,换汤不换药,都是坚持国家专卖。后又经元、明、清,改“榷茶制”为“茶引制”,直到清咸丰以后,由于当时国际国内茶叶贸易都有了很大发展,才将“茶引制”改为征收厘金税,民间逐步恢复自由经营。所以,茶叶专卖的税制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千年之久,得利的是政府,而吃亏者总是百姓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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